劉校逢主任對本案件觀點如下:
近期我和于洪偉老師在汝陽二高參加由汝陽法院組織召開的某涉黑案件的第二次庭前會議,今天是第三天。焦點問題之一仍然是眾多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引起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即被告人在指定居所遭受體罰、虐待等常人難以忍受的折磨,在訊問錄像時,“正?!庇崋?。也就是先把人訓乖了,再進行問話,是不是刑訊逼供?我當庭發表意見:辦案機關對被告人實施肉體或精神折磨與取得口供,既可以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也可以在不同時間,不同場所,只要被告人因為遭受了肉刑或變相肉刑,遭受了常人難以忍受的折磨,從而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供述的,都是刑訊逼供!我們申請公訴機關調取被告人在指居期間生活時間、生活區域的同步錄像,以證明被告人是否在指居期間遭受了體罰、虐待、折磨,公訴機關一直不予調取,說是于法無據,這明顯是心虛的表現!長時間的只讓喝水,不讓撒尿,都把人家憋出膀胱炎了,還有什么可說的?!其他的折磨手段在此就不再一一列舉了。既然做了,就不要怕承擔責任!做了還想掩蓋,掩的了一時,掩不了一世!現在全國正在進行針對司法機關的“刀刃向內”主題教育活動,希望違法辦案的人員不要自己往刀刃上碰,不然,定會如你們折磨他人一樣,使自己遍體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