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校逢主任對典型案件進行討論
今天芮城縣人民法院借用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的場地開庭審理王淑珍、程津福涉嫌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一案。范辰律師和我分別作為兩位被告人的辯護人。因被告人程津福聽力原因,無法通過視頻參加庭審,經各方協商,決定于9月27日、28日在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內采取面對面的方式開庭。
本案中涉及一個比較有意思的程序問題,和大家分享一下,歡迎大家參與討論:本案一審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兩個罪名,一審法院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審宣判后,兩位被告人提出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二審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F芮城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仍然是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兩個罪名。請大家討論一下:依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芮城縣人民檢察院在發回重審階段,是否不能再對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是否應當撤回對非法經營罪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