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校逢主任淺談經濟糾紛與詐騙的關鍵區別
"今天在包頭青山區法院開庭。一起再普通不過的借款糾紛,硬是被活生生的以詐騙罪起訴。我認為,控辯審三方都要好好學學案件中相關的民法知識,尤其是與抵押、質押、保證有關的專業知識,要厘清抵押合同與抵押權的區別、質押合同與質押權的區別、房屋買賣合同與物權轉移的區別、物權的效力與債權請求權的關系。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自己單獨所有的房屋歸前妻所有,在過戶給前妻之前,究竟可不可以再出賣或抵押給債權人?如果在出賣或抵押給債權人時,沒有告知離婚協議的內容,同時又以車輛提供了擔保、又提供了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能不能認定債務人對債權人構成詐騙?我認為:不能!因為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債務人在借款時向債權人隱瞞了離婚協議的內容,債權人也依然可以作為善意第三人依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本案構成詐騙,那么現實生活中,大量的“一房二賣”豈不都成了詐騙行為?!本案最核心、最關鍵的是:行為與責任同在原則,即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要放在行為當時進行判斷!